環評檢測承諾時限:60個工作日(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和技術評估的,一般不超過90個工作日,個別重大環境敏感項目一般不超過120個工作日)【地區】【主詞】法律、法規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8、《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9、《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地區】【主詞】根據《環評法》第17條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必備內容:(一)建設項目概況;(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8條、第10條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