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政通環保有限公司為方便廣大客戶會不定期發布環境保護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幫助企業及時學習有關環境監測,環評驗收,環評報告相關準則如下:
第 一條 【依據目的】為推進和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保障公眾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維護公眾環境權益,依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公眾參與,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條 【公參原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參對象】公眾參與對象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有關團體和個人,具體范圍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
第五條 【公示信息】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初稿形成時,如實公示以下環境影響評價信息: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二)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主要環境敏感目標分布情況;
(三)主要環境影響預測情況;
(四)擬采取的主要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以及預期效果。
第六條 【征求意見】建設單位在公示材料中應當載明征求意見的對象、范圍、期限、內容和公眾意見反饋途徑。
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 15 個工作日,征求意見期間確保公示信息處于公開狀態。
征求意見的內容應限于與建設項目相關的環境影響。
公眾意見反饋途徑包括電話、信函、傳真、網絡等。
第七條 【公示載體】建設單位應當通過下述兩種方式發布公示信息:
(一)在建設單位官方網站上發布,未開通的,應當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其他網站發布;
(二)在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基層組織設置的公告欄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場所張貼。
鼓勵建設單位在電視、廣播、報刊及地方政府設立的統一網絡平臺上同步發布信息。
第八條 【意見反饋】在征求意見期間,公眾可以按照建設單位提供的途徑,直接向建設單位反饋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鼓勵公眾采用實名方式提出意見,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第九條 【深度公參】征求意見期限截止后,建設單位應當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納和初步分析。若受影響公眾對該項目環境影響相關內容質疑較多或關注程度較高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一步開展針對性的公眾參與:
(一)對環境影響預測或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存在較多質疑的,應當召開公眾座談會。邀請受影響公眾代表參加,如實記錄公眾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等專業問題較多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就公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論證,形成專家意見,向社會公開。專家論證會應當邀請受影響公眾代表列席。
第十條 【互動溝通】鼓勵建設單位通過發放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科普資料、組織公眾代表赴同類運行企業實地考察等方式,與公眾開展互動交流,取得公眾理解。
第十一條 【意見采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公眾提出的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予以充分考慮和采納,修改完善環境影響報告書。下列意見應當重點考慮:
(一)選址選線環境影響論證;
(二)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環境敏感目標;
(三)不利環境影響減緩控制措施;
(四)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五)相關環保法規或技術標準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