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編制東莞環評報告,應該是找有資質的環評編制機構出,如果是審批環評報告,應該是將已編制好的環評報到環保審批部門后,由環保審批部門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
第七條 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東莞環評檢測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八條 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報批準。
第十條 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